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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一男子酒后为“驱魔”放火获刑三年

发布日期:2020-05-11字号:[ ]

饮酒后因害怕眼前出现的“妖魔鬼怪”,男子点燃衣物、被褥试图“驱逐魔鬼”。4月27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放火罪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蒲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9年10月8日,蒲某某饮酒后在房内睡觉,迷迷糊糊间看见有鬼在其房顶、门口“飘荡”,时而变成蜘蛛昆虫、时而变成不同的人影,有些还张牙舞爪地朝自己而来。因害怕这些鬼要“抽其筋骨”,蒲某某用打火机点燃外套并拿在手中甩动,借以“驱魔”。随后,被褥亦被点燃,火势蔓延,蒲某某害怕之下,骑着电动车逃离现场。

大火烧毁了隔壁存放石膏线的仓库,所幸并未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经鉴定,各种石膏线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14000多元。

归案后,蒲某某供述,其嗜酒已20余年,近些年常常一餐喝1-2斤白酒,且常在喝醉后看见“妖魔鬼怪”。其家属反映,以前与蒲某某同住时,发现其喝酒后曾出现“拿着刀要砍鬼”等现象。案发后,蒲某某在羁押期间精神无异。

司法鉴定意见指出,蒲某某的行为表现符合“酒精所致精神和行为障碍”,在案发时处于发病期。纵观整个作案过程,其受到精神病性症状的影响导致放火行为,实质性的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已经受到削弱。但饮酒系原因自由行为,参照《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2—2016),评定其对本次作案行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蒲某某饮酒后在居民区出租房,点燃衣物、被褥,放火烧毁房屋以及周围群众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蒲某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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