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网络舆论已逐渐成为社会舆论的重要发源地和表现形式。网络的开放和互动,决定了网络舆论具有诉求表达直接、热点事件易突发等特征。网络传播的虚拟性和难于监控,也导致网络舆论在某些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偏差。论文主要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的方法,对网络舆论与司法的和谐与冲突关系进行研究,对网络舆论与司法的和谐关系的构建提出建设性意见,以期二者在实现社会正义的共同目标上达成一致。
[关键词]:网络舆论司法公正制度构建
一、网络舆论的特点
㈠网络舆论传播的快速性。网络媒体传播是建立在网络平台普及的基础上的。近年来,互联网络发展迅速,已经普及到世界各个角落,也同样加快了网络传播的速度。网络新闻一经发布,就会跨地域迅速传播,地方事件很快会传遍全国甚至全球。
㈡网络舆论的互动性。网络提供了信息交流的渠道,众多网民可以针对新闻发表自己的见解,还可以参与讨论,就别人的评论发表不同的看法。不同职业和阶层的人都可以从各自的角度发表认识和看法,进行沟通、交流,探讨、争论,交汇、碰撞,甚至出现意见交锋,使各种观点和意见能够快速地表达出来。
㈢网民身份隐匿性。匿名性是网络媒体有别于其它媒体的重要特征之一,不同于传统媒体,网民在发表言论时可以不公布其合法的姓名和有效的地址,而是采取虚拟的网名形式。
㈣公众参与广泛性。网络在社会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开放性及强大的互动性吸引汇聚了无数网友。互联网是完全开放的,给了所有人发表意见的机会。每个人都有机会发布网络信息,增强了公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网络舆论关注的司法领域。
网络舆论并非对所有司法个案均持同等的关注程度,关注的重点案件多具有道德与法律的冲突、私利与公权的矛盾、同公民权利息息相关等因素。
㈠同情弱者的善良感情使得双方地位显不对等的案件最受网民关注。近年来网络舆论关注的案件,相当部分都是穷人与富人、老百姓与政府或官员的纠纷。这些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地位有很大的落差,网民普遍担心处于弱势的当事人可能在司法过程中受到不公正对待,部分网民中甚至有谁的权力大、地位高就反对谁、批判谁的倾向。
㈡道德伦理类案件容易成为网络舆论关注的焦点。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结构调整背景下,一些传统道德伦理受到冲击,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道德文化观正在形成。当不同价值取向、道德伦理、风俗习惯的矛盾冲突交织于某一个诉讼案件,就会引起网络舆论的高度关注。
㈢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益性案件也是网络舆论的中心。涉及公民基本生存权、发展权、财产权的案件,在网络时代很容易成为公众议题,若再辅之以第一例、人数众多、案情离奇等因素,就会迅速成为网络热议案件。如普遍关心的小区业主维权案件、城市拆迁案件、食品安全类案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等,往往具有一呼百应的效应,网民会以极高的热情投入其中。
㈣网络舆论对司法的关注不限于个案。一些热衷时政、关心法治的网友还会就司法政策制定、法官职业素质、司法廉洁以及法院改革等宏观领域发表真知灼见。他们对司法不公痛心不已、对“执行难”深感忧虑、对枉法裁判疾恶如仇。尤其是法院队伍廉洁问题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一旦有违法违纪的人和案被曝光,相关议论就会在网络迅速蔓延,形成难以估量的影响。
三、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网络媒体时代,强大的网络舆论形成一种新的监督形式,其对司法公正也不可避免的产生影响。
㈠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正面影响
法律业界的定论,网络的监督属于社会监督的范畴,其中现代传媒的高速发展使得网络舆论的力量空前的强大,在欧美国家甚至称之为“第四种权利”。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及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社会公众越来越关心公平正义在司法领域内的实现。网络空间不仅激发了人们的公民意识,更能充分实现公民的表达自由,使公民得以直接、全面、方便地表达言论。那些在网络舆论的压力下最终得到公正判决的案例,不仅表达了公众追求公平正义的愿望,同时也对司法公正的推进起到了积极作用。
将案情公开于网络,使司法机关的行为及整个司法过程处于公众的视野之下,大大增加了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同时网络舆论监督不仅监督审判行为,同时也监督法官的行为,将司法审判活动公开化,形成对司法机关的制约,对法官的言行进行披露,对于防止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㈡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
司法最重要的品格是独立性。在网络舆论环境下的司法独立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考验。网络舆论中对案情模糊感性的描述和未审先断的评论,会给民众造成先入为主的印象。这势必会给法官也造成社会压力与干扰,导致法官不能独立地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决定,使得本应公允的判决结果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即使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克服了外界的影响,做出了公正的判决,由于接受媒体信息的公众在法院尚未判决之前就对案件形成了先人为主的心理定势,使法院正确合法的判决无法得到民众认可。
另外,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是两种不同的活动方式,虽然两者最终追求价值目标的都是公平正义,但二者实现这个共同价值目标的过程方式存在巨大差异,使舆论监督存在干扰司法公正的可能。
四、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理性互动之制度构建
笔者认为,为更有效地发挥网络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促进司法公正,同时也为更好防止网络舆论监督的异化,有必要建立健全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理性互动制度。具体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㈠建立健全网络舆论收集研判机制。司法机关要主动建立舆论收集研判机制。网络舆论收集研判机制包括以下内容:1、组建专门的网络舆论收集研判队伍,从组织机构上保障网络舆论得以及时被掌握。2、全面收集涉法信息,以保证舆情的客观性、全面性。3、及时分类整理,对收集到的舆情信息要分类列出,提供给相关部门。4、科学分析研判,尽可能全面揭示舆情的状况和走向。
㈡建立健全网络舆论理性回应机制。1、坚持公开原则,通过政府网站、相关论坛等,及时将案件的真实情况向网民公开,以公开回应网络民主。2、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网络舆论所及案件,要正面回应,实事求是。3、要坚持及时回应原则,以快速回应防止网络舆论的异化。
㈢建立健全网络舆论理性引导机制。建立健全网络舆论的理性引导机制,通过“过滤”的方式人为地引导网络舆论。因为如果设置某种“过滤”机制,只允许那些建设性的‘良好’意见发表出来,最后的结果却是,‘恶劣’的意见被封杀的同时,良好的意见也没有了”。1、建立网络舆论引导阵地,设立权威的官方网络渠道,引导当事人通过官方网络渠道反映问题。2、要坚持以引导为主,引导网络舆论由“感性”向“理性”发展。3、加强网上法律宣传,提高网民法律意识,引导网民依法、理性发表网络言论。
㈣建立健全网络舆论依法“吸纳”机制。司法“吸纳”网络舆论,首先要坚持依法裁判原则,以符合法律规定为底线,不能突破法律规定的底线去顺从“网络民意”。其次,建立网络舆论法律评价制度。可以邀请网民、法律工作者、法律专家共同参加,对个案形成的网络舆论进行理性分析、法律评析,并对个案网络舆论作出法律评价意见,并及时将法律评价意见反馈给网民。司法机关通过参考网络舆论的法律评价意见将网络舆论“吸纳”到司法裁判中。
[参考文献]:
[1]陈婴虹:“论网络舆情对司法的影响”,载《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9年第2期。
[2]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